
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
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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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没想到检察官不仅帮我厘清了法理,还推动了问题解决,真心感谢办案检察官!”近日,吴忠市利通区某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马某甲,在收到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结果反馈时,由衷感慨。
2026年初,带着满腹不解与焦急,马某甲走进检察机关的大门,申请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监督。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,背后却是一段因公司经营不善而引发的复杂纠纷。办案检察官没有“一督了之”,而是通过细致审查、耐心释法,最终厘清案件性质,化解了当事人心中长达两年的“疙瘩”。
时间倒回至2023年6月,马某甲与另外两位合伙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,并雇佣马某乙作为员工,负责日常运营维护。然而好景不长,同年12月,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,正式停业。停业后,马某乙因与合伙人存在债务纠纷,擅自将公司内的五台电脑和一台直播屏取走。马某甲多次联系马某乙要求返还,均无果。无奈之下,他向公安机关报案,控告马某乙构成盗窃罪。
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,该案属于经济纠纷,不符合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条件,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。马某甲不服,两年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,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。
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,办案检察官并未被“盗窃”二字带偏方向。“立案监督不是简单地要求公安机关‘立’或‘不立’,关键要看行为本身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。”为此,检察官第一时间启动立案监督审查程序,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,并分别向马某甲、马某乙核实情况。
经了解,该文化传媒公司确因经营不善倒闭,合伙人之间、合伙人与员工之间存在多起未解决的纠纷。经审查后认定,本案中双方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范畴,不符合刑事立案法定条件,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正确。
案件定性虽已明朗,但如果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,马某甲心中的“官司”依然没有打完,双方的矛盾也无法真正化解。
办案检察官决定“向前一步”,联合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解。“老马,我们能理解你公司倒闭后焦躁的心情,但办案要讲证据、讲法律……”检察官用通俗的语言耐心地向马某甲释法说理,同时指出马某乙私自取走公司设备的方式欠妥,并告知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,引导他主动退回设备。
最终,在办案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下,双方情绪逐渐平复。马某乙承认自己处理方式不当,表示愿意主动返还相关设备。在办案检察官和民警的协调下,马某甲对电脑设备进行清点,双方达成一致并办理了交接手续。至此,一场持续两年的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平稳化解。
“立案监督不是‘有求必应’,而是依法而行。”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,坚持“在办案中监督、在监督中办案”,严把案件“入口关”,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